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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的纠纷解决手段)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外的纠纷解决手段

引言: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涉及税务的纠纷都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本文将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税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下,通过委托一名独立的仲裁员做出不具有司法强制力的仲裁裁决来解决纠纷。当前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目前在全国各地普遍采用仲裁机构来解决,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第一,仲裁是一种快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可以在三个月内出具。而诉讼的话,一审通常需要至少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有上诉,时间往往会更长。

第二,仲裁可以便宜一些,因为税务行政诉讼的律师费十分昂贵。另外,由于诉讼双方可以自己约定仲裁员和仲裁费用分摊方式,这使得费用的支付相对合理。相比诉讼,这一点在仲裁中更加突出。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受理民事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对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提出异议的一种行政活动。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有异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或决定,向税务机关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如税务局)提出异议,要求其予以复议,对该税务行政行为或者决定做出更生支持或撤销等合法行为的一种行为。

第一,行政复议是一种更加便捷的方式。该方式所花费的时间较少,一般在一到三个月之内就可以得到结果。而税务行政诉讼的话,期限至少在半年左右。同时,由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免费提出的,相比起昂贵的诉讼费用,行政复议显然更加具有优势。

第二,行政复议的制度更加完善。另外,由于行政审查权限的相比起税务行政诉讼机关更加独立,同时也受到更多社会的监督与制约。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就纠纷产生的各项问题取得一致的共识,而告终的一种和解方式。和解相比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往往具有更多的利大于弊的优点。

首先,通过和解的方式不仅可以拿到更快的解决结果,而且双方都有机会达成自己所需要的结果,因此,和解往往比较受到双方的支持与认可。

第二,和解的方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当事人们可以随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寻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达成共同的理解思路,从而推进和解过程。这样使得和解的成本和时间都较少。

在和解的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协商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平等原则:双方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地讨论。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需要相互信任,不得隐瞒信息或者以欺诈的方式达成协议。最后是互利原则:协商的结果应该是互利互惠的。只有基于这些原则,并注意法律的规定才可以使达成的和解协议达到法定效力。

结论:综上所述,纳税人在解决税务纠纷时,不只有一种方式,税务行政诉讼只是其中的一种。纳税人需要在实际情况下,考虑和掌握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和局限性。只有这样,方可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在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中获得理想的解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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