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他人订立、变更、终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自行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五条 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一)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要达到一致;
(二)标的物是可以买卖的;
(三)买卖的标的物确定;
(四)买卖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确定;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的。
第六条 租赁合同的成立
租赁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一)出租人同意将标的物借给承租人使用;
(二)租赁的标的物是可以出租的;
(三)有明确的租金、租期和使用目的等条款;
第七条 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
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一)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要达到一致;
(二)有明确的物种、数量和质量等条款;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的。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订立时依法应当采取的形式已经履行完毕的;
(二)订立时依法不需要采取形式的;
(三)法律规定具备特定的效力条件的,该条件已经具备的。
第十二条 必须经批准的合同
依法必须经过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成立。
第十三条 不许可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规定不许可的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不成立合同
下列情形,没有成立合同: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实际无权处分标的物的;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实际无权处分或者债务能力不足的。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订立时依法应当采取的形式已经履行完毕的;
(二)订立时依法不需要采取形式的;
(三)法律规定具备特定的效力条件的,该条件已经具备的。
第十二条 必须经批准的合同
依法必须经过批准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成立。
第十三条 不许可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规定不许可的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不成立合同
下列情形,没有成立合同: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实际无权处分标的物的;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实际无权处分或者债务能力不足的。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履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合同的主要义务
当事人的合同主要义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相互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的附属义务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约定附属义务。
第十八条 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的,应当依法行使约定的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的转让
当事人约定合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转让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让与
当事人约定合同让与的,让与人应当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七章 合同的质量和履行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质量
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履行;按照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律有关履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履行期限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略)
(本文为模拟文本,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